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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条款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服务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着合同是否公平的问题。

    二、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没有试用期,这对劳动者更有利。

    三、工作内容。合同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

    四、解约条件。解约条件在法律上规定较详细,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五、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购买医疗、养者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并且对用人单位能提供的福利待遇予以明确。

    六、保密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人才流动导致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能到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

    七、责任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比较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以此提请仲裁、诉讼,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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