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而移送主管机关。
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才立为诉讼案件予以侦查或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要有犯罪事实存在;
二、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