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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手段之一,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刑罚是一切强制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而不能对一般违法和违反纪律的人适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并依照法定程序来适用。

    刑罚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主要有两部分,即主刑与附加刑。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自首和立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到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但是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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