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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对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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