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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律常识>商品的“三包”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由《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8月25日发布)具体规范。由于一些生产和经销企业不重视售后服务工作,对售出后的产品有的不实行“三包”,有的说实行“三包”,但遇到具体问题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给消费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生活上的不便,精神上的烦恼。这些都是很常见的问题。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对“三包”具体了解。

  一、“三包”的适用。并不是所有商品都是法定的“三包”商品,实行法定“三包”的商品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发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列举,共18种商品,包括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收录机(含音响),电子琴(87键以上)、家用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50元以上)、摩托车(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已销售商品由谁负责“三包”?

  按照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办理。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旬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

  三、“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包退、包换?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管理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五、哪些情况不属“三包”范围?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的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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